日前
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01PART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邻居事情发生在年2月25日,受害人朱某在散步时,突然被邻居彭某饲养的狗咬伤。朱某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成人水剂人用狂犬病疫苗等。
医院里住了12天,医生的出院诊断是,左下肢被狗咬伤并感染。本次受伤朱某总共花去了.03元,彭某赔偿了朱某元。
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朱某将彭某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彭某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02PART狗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咬伤朱某的狗系彭某饲养,作为看家护院的狗,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饲养和管理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朱某被狗咬伤,彭某不能证明是由朱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据此,彭某应当承担对朱某的赔偿责任。
03PART赔偿不止于疫苗费那么,彭某应当赔偿朱某多少钱呢?
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是治疗原告损伤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在本案中,根据朱某提供的各项证据证明,朱某治疗花去的医疗费为.03元。
2.误工费其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共计35天。但由于朱某从事的是养殖业,其未向法院提供近3年来的平均收入证明,鼎城区人民法院参照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元的标准,确定误工费为.25元。
3.护理费至于朱某提出的护理费等元,因无证据证明,鼎城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4.交通费其交通费,因无票据,但是鼎城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这笔费用必然产生,故酌情予以支持元。
据此
鼎城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
朱某此次受伤的损失为
1.02万余元
宠物数量越来越多,在其陪伴人们消遣孤寂、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宠物主人也要警惕防范可能会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这需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符合规定的动物种类,使动物能时刻处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之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记者:谭明
通讯员:张晨*秒
编辑:邰雅麟
二审:高玲
终审:俞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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